继续教育学院

山西应用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08     来源:继续教育学院     阅读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改革与健全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促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服务地方、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学年制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凡按照国家规定正式录取的函授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规定证件,按规定时间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入学者需事先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  新生学籍注册工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组织,学校按照相关要求统一办理,学生应如实填写《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学籍)情况登记表》。学籍注册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函授生在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不得具有双重学籍

  函授新生的年级以入学年份定称,如2020年录取的新生为2021级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凡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均须进行成绩考核。成绩考核要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采取严格有实效的考核办法,检查函授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对技能的运用能力,以达到考查衡量函授生实际学业水平的目的。
      函授生的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与考查课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函授生所学课程的总成绩,由考试、面授考勤和作业等综合加以评定。
    考试(缓考)、补考、重修

(一)函授生必须按学校的要求与安排按时参加学习并完成作业,方可参加考试。

(二)旷课时间达到该课程授课时间1/3的学生,取消其参加该课程正常考试和补考的资格,但允许重修;旷课时间达到该课程授课时间2/3的学生,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所有考试资格,直接进入重修。

(三)考试一般不准请假,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应事先持单位证明向学校请假并申请缓考,经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随补考进行。

(四)凡考试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或缓考不及格者,可参加重修。

(五)因特殊原因需提前重修的学生,须本人申请,经由学校负责人审核批准,方可提前重修。

(六)经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重修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函授生到有关班级参加学习或自修,参加重修考试,成绩据实记载。

(七)函授生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对于认识错误深刻,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进行重修。

(八)函授生的正常补考,于课程面授后的下一学期面授期间进行。

第十条  函授生的考核成绩,学校应及时记入函授生学籍成绩表,并于毕业时装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一条  函授生一般不得转学。如确属特殊原因需转学的,必须在入学一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持有关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毕业当年,不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函授生就读专业以录取专业为准,原则上不予更改。如确属特殊困难需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持有关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转专业只在相同或相近专业中进行。

第五章  休学退学

第十  函授生学习期内,因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学院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放其休学证明。
  函授生休学期满,应按时持休学证明(因病休学者须另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复学手续,经学院审核,编入同一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同一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则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复学学生的缴费标准与其复学后就读年级的学生相同。

第十  函授生有下列情况者,应予以退学。
  (一)每学年开学后,学生逾期一个月不交纳学费或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连续两无故不参加学习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经批准复学但不能正常参加学习者。
  (四)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经复查身体不合格者。
  (五)学校动员,因病或特殊原因该休学而不休学,又不能参加面授者。
   (六)经过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传染病等疾病者。
  (七)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九)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函授生退学由学校主办院校批准,凡经批准退学的学生,一律取消学籍,不得申请复学。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后,须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否则,一切遗留问题,学校概不负责

第六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  函授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主办院校各项规章制度,违犯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  函授生必须在指定的日期到报到、注册,按时参加面授和考试。

第十  函授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面授和考试等教学活动,须提前由本人书面申请,持工作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或缓考手续,否则以旷课或旷考处理。对旷课的函授生一般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十八  函授生必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课堂内严禁吸烟及接听手机。

第七章  毕业

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函授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最长在校年限,一般为学制年限延长二年学生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期满,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并通过鉴定,品德合格,准予毕业,并由主办院校发给国家认可的相应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