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教育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意见

时间:2014-09-16     来源:成人教育     阅读0

        各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各函授站设站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普通高校、成人高校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管理规定,加强了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加大了教学基本建设投入,逐步提高了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对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学习需求,提高劳动者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行为,确保高等教育事业和谐、健康发展,现就我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强化高校办学主体责任

        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是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主体。各普通高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工作由分管校领导协助校长负主要责任,继(成)教院(部、处)长负直接责任。成人高校由学校校长全面负责。不得违规下放招生权和办学权。要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管理的规定和与省教育厅签订的“规范办学责任书”的承诺,加强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领导,深化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管理,切实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建立健全招生、录取、教学、考试、学籍、学历证书发放等工作的管理制度,规范办学秩序,不断提高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质量和声誉。

        二、加强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管理

        科学合理编制招生计划。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要根据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及学校师资、教学设施设备、校舍等办学条件,科学合理编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突破年度招生计划,不得变更学习形式、办学层次。从2012年起,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

        规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宣传工作。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发布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章程和广告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章程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招生章程和广告必须以高校、成人高校的名义发布,不得以学校二级机构(院、系)、函授站的名义发布。学校在发布招生广告和宣传时,必须明确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历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学习方式、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收费标准、毕业证书类型等关键信息,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及个人进行招生宣传、组织生源。各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和各招生学校要通过现有考试报名信息平台和有关宣传媒体公开招生政策、报名程序、报名办法。

        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报名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和招生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报名工作的管理。一是对曾经组织考生大规模报考的学校、中介、个人进行重点监督。发现苗头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二是严格审查报考人员的资格和信息,加强对考生身份证、学历证书的审验,对考生填写的信息要逐一确认并由本人签字,任何人不得代签,如有虚假,取消该考生的报名资格;三是加强考生异地报名管理,对报名地与户籍所在地不符的考生重点进行身份多“证”审查,对不在户籍所在地跨省、市(设区市)报名的考生,要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

        严格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录取工作。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和招生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招生录取办法和程序进行录取,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审查考生的录取资格。严禁学校以合作、委托等形式与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严禁接收中介机构和个人有偿提供的生源;严禁函授站私自印发“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严禁违规招收

        所谓“免试生”、“超前生”、“进修生”等,搞所谓“先上车后买票”。对录取的考生各学校要将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给本人,不得由他人转交,鼓励学校制作带有考生电子照片的录取通知书。如因考生填写信息不准确,造成录取通知书无法直接寄送本人、电话无法联系的,学校可视为考生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对未经考生本人同意,擅自改动考生信息的,将对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

        三、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行为

        切实加强对函授站的监管。各高校(含省外高等学校)要对已备案的函授站加强管理。在晋设立函授站的设站单位必须经过单位决策机构(党政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董事会等)集体研究同意,重新与主办学校签订“办学协议”,明确双方职责,明确设站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函授站管理,并签订“规范办站承诺书”,设站单位法定代表人要对函授站的管理负责。各高等学校函授学生必须在经省教育厅正式备案的函授站内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变更函授站办学地址,不准站外设站、站外设点,衍生多级站点。

        加强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检查。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举办脱产、函授、业余教育,未经学生本人同意或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学生的学习形式,特别是业余、函授学习形式转为脱产学习形式。成人高等学校脱产学生必须在校本部进行教学,业余形式培养地点须在学校所在地。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要在新生学籍注册后,向省教育厅报送本校的招生人数、注册人数及各函授站的开设专业、学生人数、教学计划安排等情况(在晋设立函授站的省外高等学校可由设站单位报送),同时报送函授站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实行教学安排年报制度,省教育厅将对各校报送的信息进行核查,同时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规定,根据属地函授站的教学安排,认真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省教育厅。

        严格执行学费对公转账制度。各高校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成人教育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规定。学生学费一律由学校财务部门收取并管理,严禁由函授站、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收取学费。高校与函授站的学费结算须经过银行对公业务进行转账,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转汇。

        四、严格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工作

        严格学籍注册制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学籍注册时必须出具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收取学生学费的证明材料,没有向学校缴纳学费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无正当理由逾期的一律不予补注册。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符合学籍注册条件的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严格学籍异动的管理。对有正当理由,需进行学籍异动(包括学生信息修改、转学、转专业、转学习形式、休学、复学、退学、恢复学籍等)的学生,由各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不予办理。对无正当理由,成班建制的学生集体转学、转专业、转学习形式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进一步加大对违规办学的处罚力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教育厅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管理,积极规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行为。对招生管理不善、教学秩序混乱、管理工作薄弱的学校,视情节依法给予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停止招生等处罚,并对学校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属省外高校函授站的设站单位将暂停或撤消办站资格;对违反规定,下放招生权和办学权,不组织教学的学校,一经查实,将撤消或暂停学校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建议学校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